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4日   点击数:

”、“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推动加强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的同时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名单;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在遵守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基础上,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属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8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一审丨康   佳 二审丨王樱洁三审丨李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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